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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意法的取舍

           意,指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意理,一种理论与见解,即有物;法,指文艺作品的创作法则,一种要遵循的规矩,即有序。这里首先谈谈清刘熙载所提出的美学观点——意兼于法。“作文、作诗、作书,皆须意兼于法,任意废法、任法废意,均无是处”。对于意与法的对应关系,前人已作探究,但见解不一。有的主张立意为先,以意通法,“文以意为先”,“先主意则文脉贯通”(王昌龄《诗格》);“作诗必先命意,意正则思生”(魏庆之《诗人玉屑·命意》)。有的则主张明法为先,从法立意,“今人作文、动辄先主意,如经 赋论策,小知私意偏见,不足以包尽天下之道理”(李涂《文章精义》)。 

           方苞为文提倡“义法”。“义”指“言有物”,“法”指“言有序”。

           刘熙载是在刘勰“诗有恒裁,思无完位”《文心雕龙·明诗》的观点上,主张意法兼备,强调:“义法居文之大要。认为“长于理则言有物,长于法则言有序”。意理、法度兼备,即有义法。并以书法为例,指出:“楷书法多于意,草书意多于法。故不善言草者,意法相害;善言草者,意法相成”《艺概·书概》,反映了强调意不离法、法不碍意;意中有法、法寓于意的观点,以及追求一种意法融浑的美学境界。

    书法实践当中,在楷行隶草篆五体中,楷书求力量感,隶书求飘逸雄壮感,行书有婀娜摆动感,篆书圆润厚稳。以上四种都有相对固定的章法、笔画、间架结构,尤其是楷书、隶书、篆书,法度相对严谨, 行书就有些接近草书。他们都是在相对固定的模式下表现情感,而草书则不然,看张旭的草书无拘无忌,情意多于法,或者说以自己的想法作为“法”。但不管怎样,都不可以任意为法,更不可随意泼洒,要不失中庸,意法兼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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